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陳英斌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易韋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110年司促字第14589號)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萬6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3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3萬5843元(若另行已繳調解費,請檢附單據影本,扣除後繳納)。若逾期未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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