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0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賢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偵緝字號1628),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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