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7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孫志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