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即 黎宗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
213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林欣苑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