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保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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