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清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勲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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