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52號

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務人 劉佳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3,064元

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487元

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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