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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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47號
債權人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琮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