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2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729號債權人 彭愛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正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在發票日後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