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6號原告 陳劉惠美
劉慈榮 劉慈芬 劉慈暉 魏震斌 魏震豪 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劉坤隆 被告 張桂德
張耀宗 張清雲 張麗玉 張文雄 張智華 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張正春 被告 張義林
張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2項之規定,請求確認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耕地租約不存在。惟因原告訴請確認之事由,乃為上開土地續約前所發生之過去事實,關於續約前、後之耕地租約效力是否將會因此受影響?又上開土地究有無如原告所主張之無效原因存在?均屬未明,原告就此所為之主張尚有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