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 陳志忠 被告 盧珏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規定之「起訴後」,係指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而言。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盧珏珪所涉公共危險等刑事案件,固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1年4月30日製作101年度偵字第6304號起訴書,然該案迄至101年6月5日為止仍未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繫屬案件所引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是以,本件刑事案件既尚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得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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