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41號原告己○○○被告丙○○
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庚○○○
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被告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楊佩蓉
法官劉熙聖法官葉芮羽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