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簡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終止收養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簡聲字第56號聲請人 李盈序 代理人 嚴佳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錦邦 等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簡抗字第2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20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楊絮雲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