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966號聲請人 柯雅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麗萍王金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聲請本票原本(票號:0000000)1紙。
二、相對人謝麗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金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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