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專訴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設計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聲請人素手浣花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健智 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
周于舜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張敏雄 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設計專利舉發事件而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彭洪英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