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債務人簡一成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2年7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⒊自102年7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殘障津貼、低收入戶補助、
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2、103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⒍提出應受扶養人 簡朝枝 、簡陳月女102、103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⒎提出應受扶養人簡朝枝、簡陳月女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
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⒏提出每月支出電話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雜支費2,000
元、交通費1,000元﹙提供住家與工作地點之地址及二者間之距離及使用之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
⒐請提出債務人配偶 潘美玲 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⒑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薪資共計37萬8,800元,而聲請人
前兩年支出高達52萬8,000元,明顯不符,有隱匿財產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