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798號債權人 陳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妙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玖易設計工程公司委託大山企業社之工程合約書及工程費用總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發票)。
㈡提出工程還款餘額55萬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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