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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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沈鴻志
羅紹遠 被告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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