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00號
原告 黃柏凱
被告 楊笠鈴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000○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