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00號

原告 黃柏凱

被告 楊笠鈴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000○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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