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 李靜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徐明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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