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簡調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簡調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簡調字第8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秀妹郭俊淵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間就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29日以買賣原因所為債權行為,及於100年9月7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相對人郭俊淵應將前項不動產於100年9月7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楊秀妹名下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法律行為,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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