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育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