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590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01,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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