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805號
原   告  蔣曜隆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
複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
被   告 極優異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洪仁哲
訴訟代理人  洪生夫
       李慶松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
       賴思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所附之「附圖」(即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
成果圖),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鑑定書及鑑定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李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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