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805號
原 告 蔣曜隆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
複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
被 告 極優異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洪仁哲
訴訟代理人 洪生夫
李慶松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
賴思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所附之「附圖」(即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
成果圖),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鑑定書及鑑定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李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