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即受刑人右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九四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六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