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6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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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一年度催字第三六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六七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甲○○│KA0五一二六九│叁萬捌仟肆佰叁拾│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五│貳元│││├─┼─────────┼─────────┼────────┼────────┼───────────┼──┤│2│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甲○○│KA0五一二六九│壹拾貳萬元│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七││││└─┴─────────┴─────────┴────────┴────────┴───────────┴──┘~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