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00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照燒達人食坊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
三、請釋明正確請求之支票張數。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