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08號債權人 林太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施進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進吉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聲請狀上未記載債務人之年籍資料,且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內容,本件借款有部分尚未屆期,惟債權人請求之金額似包含全部借款債權,又債權人未表明利息起算日期之依據。故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31日及同年4月14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並命債權人查明請求金額及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此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4月1日及同年4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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