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原因之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告 張正順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複代理人 羅婉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珠旻葉宥璇 間請求離婚原因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後,追加請求離婚原因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700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此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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