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5號聲請人 蘇偉綱 相對人 蘇公文 關係人 鍾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五行中關於「本院審酌該相對人『 程正德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審酌該相對人『蘇公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