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76號原告 曾慶南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東 律師被告如後述判決附表一當事人年籍資料表所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