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愷選任辯護人杜唯碩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5交易時間欄應更正為「112年3月16日17時11分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5交易時間欄雖誤載為「112年3月16日1時13分許」,惟該次交易時間為「112年3月16日17時11分許」,有原判決所載事證可參,此部分記載之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不影響,依據首揭法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