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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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鄭泓昇 被告 林陳秀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朴交簡字第5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洪裕翔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嘉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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