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生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文生前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壢簡字第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以90年度簡上字第17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判處有期徒刑2年,再經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243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7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09號裁定減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被告於94年5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79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1年4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1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7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6月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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