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乙○○被告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霍宗業 被告甲○○
原姓名: 陳沛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黃仁勇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