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郭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譚瓊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7,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