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莊舜智 相對人 吳學厚 相對人 吳清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9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吳學厚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4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吳學厚對聲請人負債本金182,106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國民住宅法定抵押權囑託登記清冊、不動產登記謄本、國民住宅貸款契約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登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