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俊霖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俊霖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呂俊霖因其母 鄭美華陳運鴻 之母 羅明卿 間有債務糾紛,與陳運鴻及其妻 高妤 如協商未果後,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3年4月26日上午9時許,在陳運鴻及 高妤如 所經營位於基隆市○○區○○路○○○巷果菜市○○○00號攤位前,對陳運鴻恫稱:「如果你們不解決還錢的問題,就不要在這邊做生意,包起來回家」等語,以此加害財產之言詞恐嚇陳運鴻,使陳運鴻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呂俊霖因餘怒未消,復基於毀損及恐嚇之犯意,於同日晚間9時許,攜帶紅色噴漆、紅色油漆及冥紙至上開攤位,以向該攤位內之物品噴漆、潑撒油漆及撒冥紙,致陳運鴻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陳運鴻,並以撒冥紙之加害生命、身體之舉動恐嚇陳運鴻,使陳運鴻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嗣經陳運鴻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運鴻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據以認定被告呂俊霖犯罪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
2項、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曾分別於前揭時間,至上開攤位向告訴人陳運鴻告以上開言詞,並基於毀損之犯意,向該攤位噴漆、潑灑油漆及撒冥紙,然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及毀損犯行,辯稱:
因該攤位係由羅明卿所經營,故伊當天所說言詞及噴漆、潑灑油漆、撒冥紙等舉動,主觀上皆係針對羅明卿,並非針對告訴人,且伊之所以會向告訴人告以上開言詞,只是希望告訴人可以避開追討羅明卿債務之黑道重新開始生活,並無恐嚇之意;另該攤位之物皆係羅明卿所有,告訴人應未受有何等損害,且攤位內之冰箱及電子磅秤現仍由告訴人使用中。
又攤位內之食品皆有外包裝,不至於因伊當日晚間之行為而不堪使用云云。惟查:
(一)被告曾於前揭時、地向告訴人告以上開言詞,並向該攤位噴漆、潑灑油漆及撒冥紙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14頁反面、第15頁),且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運鴻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暨證人高妤如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5頁、第
6頁、第15頁至第16頁、第43頁反面、第44頁,本院卷第26頁至第31頁),復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3年9月18日勘驗筆錄、被告臉書翻拍照片4張、現場照片7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8頁、第19頁、第25頁至第32頁、第44頁),均堪認定屬實。
(二)就被告觸犯恐嚇犯行部分,其雖辯稱上開恫嚇行為皆係針對羅明卿所為,均否認有恐嚇之主觀犯意云云,然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於本案發生之1年半前,羅明卿即將該攤位之經營權及相關設備轉讓給伊,且進貨之食品皆係伊出資購買,被告之行為讓伊感到害怕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第30頁反面、第31頁);證人高妤如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攤位係 孫月鳳 所有,原本係由羅明卿經營,但本案發生時羅明卿已離家且已轉由告訴人經營甚久,現由伊承租中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足見本案發生當時,羅明卿已不知去向1年有餘,該攤位之實際經營者實為告訴人及證人高妤如。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稱:因羅明卿欠鄭美華錢,不還錢又避不見面,告訴人又多次以言語挑釁伊,伊才去嗆告訴人;羅明卿跑路了,換告訴人在做生意,當然是叫告訴人還錢,告訴人說無力償還且不干告訴人的事,伊才嗆告訴人;羅明卿跑了,就換告訴人來經營,伊無法接受這樣的事等語(見偵卷第4頁、第44頁反面)。足認被告亦明知羅明卿早已逃匿無蹤,該攤位實際上已由告訴人及證人高妤如所經營等情,被告既先後恫以攤位經營相關之事,恫嚇對象自為實際經營攤位之告訴人。又觀諸被告上開供述,可知被告2次恫嚇行為之目的係令告訴人代羅明卿償還債務,益徵被告2次行為所恫嚇之對象確係告訴人無訛。綜上,堪認被告2次恫嚇行為,均係基於恐嚇之犯意,以加害財產之言詞及舉動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辯稱上開恫嚇行為皆係針對羅明卿所為而無恐嚇之主觀犯意云云,顯非可採。至被告雖另辯稱其告以上開言詞,只是希望告訴人可以避開追討羅明卿債務之黑道重新開始生活,並無恐嚇之意云云,惟被告係因告訴人不欲代羅明卿償還債務,始對告訴人出言恫嚇,業據認定如前。又被告若真心關懷告訴人遭黑道討債之苦,豈有嗣後再為追討債務,至該攤位噴漆、潑灑油漆及撒冥紙之理?故被告上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洵不足採。
(三)另就被告觸犯毀損犯行部分,其雖辯稱該攤位之物皆係羅明卿所有,告訴人並未受有損害,且攤位內之冰箱、電子磅秤及食品皆未達不堪使用之程度云云,然該攤位之實際經營者係告訴人及證人高妤如,業如前述,且告訴人及證人高妤如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被告撒冥紙,致攤位內
6尺全凍冰箱1台之馬達出風口堵塞,導致冰箱風扇卡住,無法運作,其內冰存之食物亦退冰腐壞,放在攤位內待販售之食品、電子磅秤、電燈等物則分別被油漆及噴漆污損;待販售之食品雖有外包裝,但外包裝之油漆及噴漆無法去除,且部分食品之外包裝不能碰水,無法清洗,如更換原廠之外包裝,亦會有無法出售之問題;電子磅秤及電燈上之噴漆無法去除,電子磅秤之液晶螢幕已因遭噴漆而看不清楚等語甚詳(見本院卷第27頁、第27頁反面、第29頁反面),並提出估價單6紙及現場照片7張為佐(見偵卷第25頁至第27頁),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皆係告訴人所有,且均因被告噴漆、潑灑油漆及撒冥紙之行為,而有功能上之影響,致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故被告此部分所為,合於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之構成要件,其前開辯稱,亦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一)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如事實欄一(二)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30
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54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被告於事實欄一(二)所示時、地所為之噴漆、潑灑油漆及撒冥紙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容有誤會,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遇事不知理性處理,不思和平解決債務糾紛,竟為本件恐嚇及毀損犯行,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又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實屬可議,且其犯後猶飾詞狡辯,未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兼衡其犯罪動機係為代其母紓緩債務壓力,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並參酌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均見本院卷第33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各宣告刑及其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富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游士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1│電子計價秤│1台│6800│6800│├──┼───────┼───┼───┼───┤│2│真空蕾心│28個│20│560│├──┼───────┼───┼───┼───┤│3│真空榨菜粒│17個│15│255│├──┼───────┼───┼───┼───┤│4│黑酸菜│3包│55│165│├──┼───────┼───┼───┼───┤│5│酸菜│3包│70│210│├──┼───────┼───┼───┼───┤│6│榨菜粒│3包│100│300│├──┼───────┼───┼───┼───┤│7│酸白菜│13包│40│520│├──┼───────┼───┼───┼───┤│8│小角螺│2包│100│200│├──┼───────┼───┼───┼───┤│9│小油皮│1包│100│100│├──┼───────┼───┼───┼───┤│10│筍絲│24包│45│1080│├──┼───────┼───┼───┼───┤│11│涼粉皮│30片│15│450│├──┼───────┼───┼───┼───┤│12│麵筋球│3包│30│90│├──┼───────┼───┼───┼───┤│13│蒟蒻卷(包)│2包│60│120│├──┼───────┼───┼───┼───┤│14│蒟蒻卷(盒)│28盒│25│700│├──┼───────┼───┼───┼───┤│15│白板蒟蒻│5包│80│400│├──┼───────┼───┼───┼───┤│16│海苔板蒟蒻│6包│85│510│├──┼───────┼───┼───┼───┤│17│榨菜絲│3包│70│210│├──┼───────┼───┼───┼───┤│18│麵輪│20包│45│900│├──┼───────┼───┼───┼───┤│19│甜不辣(片)│40斤│70│2800│├──┼───────┼───┼───┼───┤│20│甜不辣(條)│25斤│70│1750│├──┼───────┼───┼───┼───┤│21│素雞│12包│300│3600│├──┼───────┼───┼───┼───┤│22│素肚│5包│250│1250│├──┼───────┼───┼───┼───┤│23│炸豆包│12件│350│4200│├──┼───────┼───┼───┼───┤│24│沙嗲│8包│300│2400│├──┼───────┼───┼───┼───┤│25│百頁豆腐│14包│180│2520│├──┼───────┼───┼───┼───┤│26│凍三色豆│15包│45│675│├──┼───────┼───┼───┼───┤│27│玉米粒│7包│60│420│├──┼───────┼───┼───┼───┤│28│青豆仁│13包│65│845│├──┼───────┼───┼───┼───┤│29│毛豆│3包│90│270│├──┼───────┼───┼───┼───┤│30│花枝丸│5斤│100│500│├──┼───────┼───┼───┼───┤│31│魚包蛋│10包│100│1000│├──┼───────┼───┼───┼───┤│32│鑫鑫腸│7包│120│840│├──┼───────┼───┼───┼───┤│33│魚板│15斤│50│750│├──┼───────┼───┼───┼───┤│34│黑輪│10斤│50│500│├──┼───────┼───┼───┼───┤│35│雞卷│10斤│45│450│├──┼───────┼───┼───┼───┤│36│生豆腸│30斤│50│1500│├──┼───────┼───┼───┼───┤│37│生豆包│30斤│45│1350│├──┼───────┼───┼───┼───┤│38│大貢丸│25包│80│2000│├──┼───────┼───┼───┼───┤│39│小貢丸│28包│80│2240│├──┼───────┼───┼───┼───┤│40│素火腿│10支│85│850│├──┼───────┼───┼───┼───┤│41│小油泡│5斤│50│250│├──┼───────┼───┼───┼───┤│42│油片│20斤│50│1000│├──┼───────┼───┼───┼───┤│43│煙肚│18片│30│540│├──┼───────┼───┼───┼───┤│44│銀絲卷│17包│35│595│├──┼───────┼───┼───┼───┤│45│茶鵝│10支│100│1000│├──┼───────┼───┼───┼───┤│46│烤麩│220個│7│1540│├──┼───────┼───┼───┼───┤│47│竹輪(厚)│7包│85│595│├──┼───────┼───┼───┼───┤│48│竹輪│3包│450│1350│├──┼───────┼───┼───┼───┤│49│花生│30斤│85│2550│├──┼───────┼───┼───┼───┤│50│五香豆干丁│20斤│30│600│├──┼───────┼───┼───┼───┤│51│豆干絲│30斤│30│900│├──┼───────┼───┼───┼───┤│52│花干│2包│400│800│├──┼───────┼───┼───┼───┤│53│海帶根│25斤│50│1250│├──┼───────┼───┼───┼───┤│54│海帶絲│25斤│40│1000│├──┼───────┼───┼───┼───┤│55│海茸│20斤│40│800│├──┼───────┼───┼───┼───┤│56│海帶結│63斤│50│3150│├──┼───────┼───┼───┼───┤│57│海帶串│55斤│50│2750│├──┼───────┼───┼───┼───┤│58│春卷皮│4斤│80│320│├──┼───────┼───┼───┼───┤│59│油豆腐│35斤│30│1050│├──┼───────┼───┼───┼───┤│60│黃豆干│5包│60│300│├──┼───────┼───┼───┼───┤│61│6尺全凍│1台│68000│68000│├──┼───────┼───┼───┼───┤│62│電燈│1個│不詳│不詳│└──┴───────┴───┴───┴───┘
單價、金額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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