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79號上訴人 黃裕豪
黃雪芬 被上訴人 包培亨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2,000元【即依司法院所公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民事第一、二、三審及執行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1年4個月,共計為68個月,上訴人共請求每日800元,則800×30×68=1,63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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