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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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379號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林枝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戶籍址查無此人,以致債權讓與通知書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又經本院函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訪查相對人之戶籍址,訪查結果顯示,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107年10月26日北市警萬分防字第1076026375號函及查訪記錄表字在卷可佐,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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