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625號上訴人 張成煜 被上訴人 周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納裁判費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駁回在案(見本院卷第25頁),故上訴人仍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院已於民國105年5月16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並於105年5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已逾期限,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23-24頁),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