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423號債權人浙江東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秀軍
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代理人 張瑞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虹開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有虹開企業有限公司簽署蓋章之訂購協議書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惟查,債權人於106年9月12日陳報狀內謹敘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交易,係屬國際貿易一環,訊息往來大都以傳真信函為憑,訂購協議書固無債務人簽章於上等語,惟就前開事項仍未予以釋明,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