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58號聲請人 吳錫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1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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