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08號聲請人 蔣韻儒 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侯慧敏 間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聲請人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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