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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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9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和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109年度訴字第37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79號判決,業於民國109年8月4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被告於109年10月8日具狀對該判決表示不服,聲請撤銷改判,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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