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馬定逸受刑人林功俊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31號、104年執字第9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定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馬定逸因被告林功俊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即予釋放被告。
二、查被告傳拘未著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方柔尹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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