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邱建堯 債務人楊 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76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6839元│邱建堯、楊│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麗惠│8月04日起│1月15日止│一五││││├──────┼──────┼───────┤││││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16日起││一五│└──┴───────┴─────┴──────┴──────┴───────┘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6839元│邱建堯、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麗惠│9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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