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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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培藝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培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培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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