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周昌平 被告 趙玉璽
王助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16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高若珊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