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311號聲請人 薛世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繪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明確載明「提示日為民國何年何月何日」。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